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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的发展图片高清(解析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历程)

跨境小课堂

——NO.2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历程(进口)

通过“跨境小课堂—NO.1 跨境电子商务”的梳理,大家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有了初步的认识;本节“跨境小课堂”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进口),通过梳理关键时间节点及发展阶段,以时间轴的形式划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历程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2012年之前)、过渡转折阶段(2012年—2018年)、高速发展阶段(2018年—至今)。

跨境电商的发展图片高清(解析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历程)-第1张图片-周小辉博客

(图片来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总则》)

一、萌芽阶段(2012年之前)

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提升,国内消费者对于海外高质量、高品质商品的青睐,推动海外旅游购物的发展。大部分海外旅游购物不会走正规的申报途径,多数进口商品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管,造成税收、外汇流失严重,及进口商品的质量参差不齐,更有违禁品进入国内。

图片来源:网络

随着“海外旅游购物”的发展,逐渐演变为专业的“代购”;借助海外留学生、海外旅游或海外朋友完成相应的商品交易,通过邮件、快件的形式(行邮模式),实现海外商品进入国内。此种途径进口商品得不到监管单位的有效监管,致使商品的质量良莠不齐,损坏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造成了相关税收、外汇等数据流失。

同时,此阶段国内大电商企业的诉求,逐步推动相关交易的阳关化、合规化,而非继续“灰色通关”模式;通关相关监管单位及各地方政府的支持,使得整个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在合规中稳步发展。

2010年7月,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文件要求,对于行邮模式项下的“个人物品”及相应应征税额作出详细的规定;此文件是“萌芽时代”较为重要的政策文件,针对“行邮模式”相关细节作出详细的规定,是“行邮模式”监管的依据,也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相关监管模式重要的起点。

二、过渡转折阶段(2012年-2018年)

图片来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总则》

2012年5月,海关总署牵头相关单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并发布了第一批5家试点城市(郑州、杭州、宁波、重庆、上海),标志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起步与探索。同时根据署科函〔2013〕59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明确试点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监管办法。

2013年7月,郑州率先将跨境试点方案提交海关总署,跨境试点方案得到了海关总署的认可,并确定在全国试点城市复制推广;同月郑州通过信息化平台完成了与海关系统的无缝对接,完成实际业务测试,此测试的成功标志着跨境电子商务的正式启动,也实现了全国跨境电商的“0”突破。

2014年1月,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发布“9610”监管方式代码,独创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通关方式,提高了企业的通关效率以及降低成本。同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跨境电子商务”一词,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凸显对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支持。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保税区及跨境电商发展情况,勉励“买全球、卖全球”;习近平总书记的到来为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了一针“强心剂”,极大地保障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为后期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壮大奠定了重要基础。

2014年7月,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增列“1210”监管方式代码,明确通关政策,且首次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监管要求及相关条件,及跨境零售进口试点和各企业备案等要求。同年9月,聚美优品布局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突破了日万单的战绩,创造跨境电子商务“万单神话”。

经过进口试点工作的持续推进,及相关监管模式的优化、完善(“1210”、“9610”监管代码的发布),在2016年发布了“3税4单政5缓”新的监管及配套政策。

“3税”:即2016年3月发布的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按照新的税率征收跨境综合税(单次2000以内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70%征收)

图片来源:财政部官网

“4单”:即2016年4月发布的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公告2016年第40号《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文件,按照税号分类,公布第一批可进口的商品清单,包括1142个商品(尾注部分强调: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同时在2016年4月,财政部等13个部门发布2016年第47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清单商品包括1292个商品;增加液态奶和明确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备注部分增加首次备案要求。

图片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4政”:即2016年4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的发布,从适用范围、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管控、退货管理等方面详细进行说明。(行业内俗称“4.8新政”)

图片来源:网络

“5缓”:即2016年5月发布的署办发〔2016〕29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在新政延缓过渡期内,在10个试点城市继续按税收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即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入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正面清单”备注中有关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4.8新政”的出台,为整个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监管依据,同时根据“正面清单”尾注部分有关“通关单”的要求,造成了行业熔断,各个电商企业纷纷驻足观望。根据各个电商企业的反映情况,监管部门发布了延缓通知,为整个行业的发展觅得了“喘息之机”;暂缓通知虽然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是一个转折点,但行业影响还是比较严重,造成了业务量下滑,出现大批退运,企业融资困难,企业注销数量增加。

经过后续3次延缓,跨境电商发展在“过渡转折”阶段稳定、有序地发展,但对于各企业更多地持观望态度,积极转型促进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的同时及时调整经营规划,降低企业风险,避免再次经历“4.8新政”所带来的“负面”局势。

三、高速发展阶段(2018年—至今)

图片来源:网络

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发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也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法可依的依据。

2018年11月,财政部等11个部门2018年第157号《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的公告》,“正面清单(2018年版)”增加了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酒类等;

2018年11月,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方责任;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2018年11月,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单次交易限制提升至5000元,年度26000元,对超过5000元低于26000元但不可分割商品仍可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模式,但需按一般贸易征税。新的税收政策更适应消费市场的发展规律,逐步放开轻奢商品的通关渠道。

2018年12月,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文件要求,从适用范围、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场所管理、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退货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至此,“4˙8新政”成为过去式。

图片来源:商务部网站

跨境电子商务在新的监管政策发布后,稳步快速发展;2021年3月发布的商财发〔2021〕39号《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 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即“1210”政策全面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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